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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延吉爱丹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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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证监局)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延吉爱丹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岗位职责分离不到位,营业部营销、技术、账户业务办理岗位未有效分离。二是未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三是薪酬分配机制不完善。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4 号)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营业部应于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书一个月内对上述问题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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