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吉林证监局)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延吉爱丹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岗位职责分离不到位,营业部营销、技术、账户业务办理岗位未有效分离。二是未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三是薪酬分配机制不完善。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4 号)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营业部应于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书一个月内对上述问题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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